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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人防办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4项)
发布:2017-02-09 17:43 来源:人防办  作者:未知  浏览量: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
主体
备注
行政
处罚
共计4项  
1 行政
处罚
3700-B-00100-
140927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客观、公正、透明。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组织收集证据,坚持回避制度,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防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1999年发布)第四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县人防办 县人
防办






















 
2 行政
处罚
3700-B-00200-
140927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抓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客观、公正、透明。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组织收集证据,坚持回避制度,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防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1999年发布)第四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县人
防办
县人
防办
 
3 行政处罚 3700-B-00300-
140927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孔口或者修建影响孔口使用的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其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客观、公正、透明。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组织收集证据,坚持回避制度,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防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法》第九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2007年令第198号)第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1999年发布)第四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县人
 防办
县人
防办























 
4 行政处罚 3700-B-00400-
140927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客观、公正、透明。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组织收集证据,坚持回避制度,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防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责任编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