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安监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1项)
发布:2016-05-04 17:29 来源:安监局 作者:未知 浏览量:
序号 | 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 责任 主体 | 备注 | |
类型 | 编码 | 主体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
1 | 3200-C-00100-140927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情况,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1.《行政强制法》第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县安监局 |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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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2.批准责任:单位负责人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3.实施责任:经办人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4.解除责任: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理完毕或者危险消除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返还。 |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责任编辑:宫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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