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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7-12-20 09:03 来源:忻州市政府网  作者:未知  浏览量:  
索 引 号 szfbgt/2017-1219002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2-19
名    称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忻政办发〔2017〕231号 主 题 词  
体    裁 通知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2017-12-19 著录时间 2017-12-19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2017-12-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雷电灾害波及面广,涉及人类生产、社会活动的各行各业,常常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等安全事故。国务院出台的《决定》和省政府印发的《通知》,是推进防雷安全领域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强化雷电灾害防御,提升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和服务能力。要按照《决定》和《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调整工作。

(一)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任务,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全面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气象局要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监测市场的监管和资质管理工作。

二、完善机制、加强监管

(一)建立防雷减灾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机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要加强对有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组织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等工作措施,推动防雷安全责任落实。

(二)建立防雷减灾监管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减灾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要求,运用好在线投资项目监管平台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全过程监管,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气象、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气象、住建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防雷减灾安全管理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防雷减灾管理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工作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落实相关责任。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要根据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防雷减灾主体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和落实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为核心的防雷安全责任制,严格防雷安全监管问责,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防雷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优化流程、增强保障

(一)优化防雷减灾行政审批流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强化政策保障。

(二)落实防雷减灾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雷减灾公共财政保障和投入机制,把加强全市防雷安全监管、防雷行政审批、委托技术服务、市场监督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雷减灾工作的稳定运行。

(三)梳理防雷减灾规范性文件和权责清单。对涉及防雷减灾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清理修改;相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郭勇)